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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7-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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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嬰同室作業
本頁更新日期:
2007-07-03
母嬰同室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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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衛生署提倡「母嬰親善醫院」之政策中推動之母嬰 同室照護方式,制定母嬰同室實施方案。
目的
1. 增進產婦照護嬰兒之能力。
2. 促進親子關係。
3. 提昇母乳哺餵之比率。
實施對象
婦產科、小兒科醫師評估後同意,產婦願意接受母嬰 同室照護 ,並填妥志願書。
感控原則
1. 患有傳染性疾病者,不得進入房內探視母嬰。
2. 接觸嬰兒前需先洗手。
3. 嬰兒有自己的小床及被子。
4. 穿著醫師服及 護士服者不得 抱嬰兒。
安全原則
1. 接受母嬰 同室照護 時,除產婦外亦需要 一 家屬在旁照護,以免產婦如廁時嬰兒無人照
護。
2. 產婦不得將嬰兒單獨放於房間內,亦不可請
陌生人代為看護。
3. 護理人員每隔 60 分鐘至床旁 探視母嬰。
4. 產後病房有 24 小時監視系統,監測人員進出
,維護病房安全。
5. 產後病房限制訪客人數及時間。
6. 若產婦及嬰兒有一方因故不能執行母嬰同室
時,則停止執行,將嬰兒抱回嬰兒室由嬰兒
室護理人員照護。
7. 病房內應避免放置瓶花、盆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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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址
:
325
桃園縣龍潭鄉中興路
168
號
總機
:
03- 479-9595
婦產科分機
:
325600
小兒科分機
:
325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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