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民服務工作:
(一) 自行考核:
- 各單位依據本計畫(如附表一)執行,醫勤組依據附表二每季考核1次,年度合計考核4次。
- 考核內容:就「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 「申辦服務事項作業程序」、「民眾抱怨(陳情)之處理」、「延伸服務 據點,結合社會資源」、「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機關網頁 建置」、「遠距及資訊化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九項,自行實施考核。
- 考核結果:
(1) 考核結果除發布所屬受考單位改進外,並登載於本院網頁。
(1) 本院得依業務需要,就考核結果改進情形,廣為宣導。
(二) 行政院考核:由行政院研考會不定期派員至本院實地考核,及實施電 話禮貌測試。
(三) 國防部考核:由國防部研考會不定期派員至本院實地考核,及實施電 話禮貌測試。
(四) 國防部軍醫局考核:每半年一次派員至各國軍醫院全面訪查本案執行 情形,其中一 次併國防部軍醫局醫院業務輔導辦理,另一次考核行程及編組另訂。
二、本院執行作法:
(一) 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
- 依「國防部軍醫局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項目及評分表」,每季不定期抽 測乙次;依「電話禮貌測試紀錄表」,每月分別對總機及業務單位進行測試。
- 訂定本院病患服務要點(如附表三)及電話禮貌基準(如附表四),各 單位主管加強宣導所屬人員週知。
- 每年辦理員工服務品質教育訓練講習至少2場。
(二) 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
- 與民眾直接溝通機制:
(1) 與民有約:公關室定期排定院長與民有約時間:依行政院八十九年 十月二十 六日台八九研展字第00二0三七四號函發「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首長與民 有約作業原則」,定期排定院長與民有約時間;目 的:展現親民、便民、 愛民之服務效能,建構直接與民眾面對面溝 通機制,深入了解民情,檢討 改善服務品質。
(2) 走動式服務:由醫療部、民診處、社服組辦理。
(3) 座談會、說明會:由公關室不定期辦理。
(4) 主管參與服務台輪值:由社服組辦理。
(5) 調解民眾爭議及申訴:院長信箱、電子信箱由公關室辦理,其餘由醫勤組辦 理。
(6) 媒體訪談,主動宣導:由政戰部辦理。
- 設置「院長信箱」(含電子信箱)並能具體答復民眾詢問事項:由公關室辦理。
- 院長的服務理念明確,並傳遞至工作人員,具體作法:
(1) 明訂服務願景並公布周知:由醫管組辦理。
(2) 透過業務會議傳達:由行政組辦理。
(3) 有計畫地在非業務會議場合與同仁溝通(例如午餐約會等):由行政組辦 理。
(4) 利用一般聯誼活動或社團活動與同仁溝通:由政戰部、企管部、醫管組辦 理。
- 主管參與提升服務品質之其他作為:
(1) 主動企劃研發或創作:由醫管組、醫勤組辦理。
(2) 採行走動式管理:由醫療部、民診處、社服組辦理。
(3) 參與品管圈、團結圈等工作團隊活動:由護理部、醫勤組、醫管組辦理。
- 成立為民服務推動小組(如附表五),負責推動提升服務品質任務:由醫勤組辦理。
- 建立改善服務品質之提案制度:由醫管組辦理。
- 研採企業全面品質管理或優質服務的創新作法:由醫管組、醫勤組辦理。
(三) 申辦服務事項作業程序:
- 清楚標示申辦案件作業時程、所需費用、所需書表及附繳書證:由醫勤組辦理。
- 申辦案件作業時間符合所訂時限:由醫勤組辦理。
- 編訂及更新服務工作手冊:由醫勤組辦理。
- 公開及宣導申辦案件(服務項目)情形:
(1) 編訂為民服務白皮書:由醫勤組辦理。
(2) 發布新聞稿:由政戰部辦理。
(3) 辦理宣導活動、說明會:由政戰部辦理。
(4) 登載於機關網頁:由資訊中心、各單位辦理
(四) 民眾抱怨(陳情)之處理:
- 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案件要點(如附表六),訂定民眾抱怨處 理程序及機制(如附表七)並予發布於公佈欄:由醫勤組辦理。
- 醫療動線上設置病患意見信箱並提供足夠意見表:由政戰部辦理。
- 發布民眾抱怨處理程序及作業時程(如公布欄、網頁、院訊、為民服務白皮書):由醫勤組辦理。
- 對於民眾現場表達不滿,有既定之紓解機制:由醫勤組辦理。
- 對於民眾抱怨予以登記、區分、統計,並列入管制:由醫勤組、公關室辦理。
- 對於民眾抱怨以公文、電子公文、或其他方式回復:由醫勤組、公關室辦理。
- 定期檢討分析民眾抱怨(人民陳情)案件,提出改進建議,供院長或有關單位參考:由醫勤組、公關室辦理。
- 電子民意信箱民眾抱怨案件均以陳情案件登錄處理:由公關室辦理。
- 電子民意信箱處理民眾抱怨案件之回復速度:一至三天:由公關室辦理。
- 回復民眾(病患)抱怨或陳情案件,加以追蹤(如檢附處理情形調查表), 以了解民眾抱怨事項是否獲得改善:由醫勤組、公關室辦理。
- 第10項改善之案例,是否發布周知(如公布欄、網頁、院訊):由醫勤組、公關室辦理。
- 對於有註明電話之抱怨案,先以電話向陳情人說明或更進一步了解案情: 由醫勤組、公關室辦理。
(五) 延伸服務據點,結合社會資源:
- 與其他機關(構)合作提供服務之情形:
(1) 與轄區內不同屬性或特色醫院及基層診所簽訂相互轉診合作契約:由醫勤組 辦理。
(2) 與其他醫院簽訂醫療相互支援或合作契約:由醫勤組辦理。
(3) 與其他機構建立醫療裝備運用合作契約:由衛保組辦理。
- 與民間企業或團體合作,提供為民服務情形。
(1) 與民間、團體合作辦理宣導活動、服務事項等:由公關室、社服組、 藥劑科 、各單位辦理。
(2) 運用企業、團體服務據點,協助提供本單位服務事項:由公關室、社服組、 藥劑科、各單位辦理。
(3) 社區或公益慈善團體派駐本單位,協助提供本單位服務事項:由公關室、社 服組、藥劑科、各單位辦理。
- 各項合作服務事項,訂有相關規範或工作手冊,俾資遵循:由醫勤組、衛保組、公關室、社服組、藥劑科、各單位辦理。
- 各項合作服務事項,均辦理教育訓練:由醫勤組、衛保組、公關室、社服組、藥劑科、各單位辦理。
- 有相關之宣導,使民眾知悉利用合作服務措施:由醫勤組、衛保組、公關室、社服組、藥劑科、各單位辦理。
- 運用社會資源及人力,輔導處理公共服務事項:
(1) 志工、專業團體協助諮詢及服務事項:由社服組辦理。
(2) 運用社區資源認養公共服務設施、社區福利等:由公關室、行政組辦理。
(3) 參與社區活動、宣導醫療服務:由公關室辦理。
- 目前正規劃其他合作服務措施:由各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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