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位置:首頁 > 便民服務台 > 服務櫃台百問百答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作業要點規定,處方箋自醫師處方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期間之末日為例假日得順延至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門診服務之日止。調劑日數:每次調劑至多給予三十日以內之用藥量。持連續處方箋調劑者,須俟上次給藥服用完前六日內,始得憑連續處方箋再於原處方特約醫院、診所或至特約藥局調劑,如遇出國期間超過一個月,並於領藥時出具機票等證明文件,得權宜先行領取下個月之用藥量,惟為免藥品因久放而失效,當次之全部給藥量以二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