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衛生署提倡「母嬰親善醫院」之政策中推動之母嬰同室照護方式,制定親子同室實施方案。
■ 目的
- 增進產婦照護嬰兒之能力。
- 促進親子關係。
- 提昇母乳哺餵之比率。
■ 實施對象
婦產科、小兒科醫師評估後同意,產婦願意接受母嬰同室照護 ,並填妥志願書。
■ 感控原則
- 患有傳染性疾病者,不得進入房內探視母嬰。
- 接觸嬰兒前需先洗手。
- 嬰兒有自己的小床及被子。
- 穿著醫師服及護士服者不得抱嬰兒。
■ 安全原則
- 接受親子同室照護時,除產婦外亦需要一家屬在旁照護,以免產婦如廁時嬰兒無人照顧護。
- 產婦不得將嬰兒單獨放於房間內,亦不可請 陌生人代為看護。
- 護理人員每隔 60 分鐘至床旁探視母嬰。
- 產後病房有 24 小時監視系統,監測人員進出維護病房安全。
- 產後病房限制訪客人數及時間。
- 若產婦及嬰兒有一方因故不能執行親子同室時,則停止執行,將嬰兒抱回嬰兒室由嬰兒室護理人員照護。
- 病房內應避免放置瓶花、盆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