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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衛生署提倡「母嬰親善醫院」之政策中推動之母嬰同室照護方式,制定親子同室實施方案。

■ 目的

  • 增進產婦照護嬰兒之能力。
  • 促進親子關係。
  • 提昇母乳哺餵之比率。

■ 實施對象
婦產科、小兒科醫師評估後同意,產婦願意接受母嬰同室照護 ,並填妥志願書。

■ 感控原則

  1. 患有傳染性疾病者,不得進入房內探視母嬰。
  2. 接觸嬰兒前需先洗手。
  3. 嬰兒有自己的小床及被子。
  4. 穿著醫師服及護士服者不得抱嬰兒。

■ 安全原則

  1. 接受親子同室照護時,除產婦外亦需要一家屬在旁照護,以免產婦如廁時嬰兒無人照顧護。
  2. 產婦不得將嬰兒單獨放於房間內,亦不可請 陌生人代為看護。
  3. 護理人員每隔 60 分鐘至床旁探視母嬰。
  4. 產後病房有 24 小時監視系統,監測人員進出維護病房安全。
  5. 產後病房限制訪客人數及時間。
  6. 若產婦及嬰兒有一方因故不能執行親子同室時,則停止執行,將嬰兒抱回嬰兒室由嬰兒室護理人員照護。
  7. 病房內應避免放置瓶花、盆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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