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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亡證明書的領取
1.1到院前心跳停止(院外病故、院外受傷病故在本院急救治療未癒而死亡者)或死因不明之病人,家屬需向事故發生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司法相驗,由實施司法相驗之法醫開立死亡證明書。
1.2在現行的民情與風俗認知下,家屬會希望病人能留一口氣回家,病人於病房簽具自動出院同意書,可辦理出院返家。醫院可提供病歷摘要或診斷證明,囑咐病人家屬於病人死亡後,檢具病歷摘要或診斷證明,於所在地衛生所申請行政相驗,衛生所醫師於檢驗屍體後,醫師會開立死亡證明書給家屬。
1.3凡病人在醫院死亡者由醫院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需持死亡病人之身分證或戶口名簿以茲證明;要領取病人之死亡證明書的家屬,需為直系親屬且需持身份證及戶口名簿至出院或急診櫃臺繳費領取。
1.4依醫師法11條之1規定:醫師非親自檢驗屍體,不得交付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於自宅死亡後(非於醫院、診所死亡者),由家屬透過村里長(轄區警察)電話聯繫衛生所進行行政相驗(圖一)。
2.參考資料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2018)‧便民服務–行政相驗作業‧取自 http://www.tychb.gov.tw/form/index.asp?Parser=2,9,406
陶百川、王澤鑑、劉宗榮、葛克昌(2017)‧最新綜合六法全書‧台北: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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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標準作業流程圖
衛生所行政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