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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轉診?
轉診是基於醫療上需要,並符合醫療法第73 條第1 項規定,醫院診所因限於人員、設備及專長能力,無法確定病人之病因或提供完整治療時,應建議病人轉診,而非應民眾要求。
二、病患可以自己決定想要轉診的醫療院所嗎?
醫師開立轉診單前,轉診醫師與病人討論,協助轉診至適當院所,至於轉診科別,應尊重醫師專業建議。
三、拿轉診單一定掛得到號嗎?
接受轉診的醫院、診所應設置適當的設施與人員,為需要轉診之病患,提供適當就醫安排,並視需要,保留門診一定優先名額予轉診之病人。
四、自106 年4 月15 日起調整的部分負擔金額是多少?
(一)門診部分負擔:
(二)急診部分負擔:
五、如何知道自己的檢傷分類是第幾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