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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膳食費除了管灌飲食由健保給付外,餘均由病人自付,其計算自開伙之日起按餐計算,區分為健保病人之普通伙 200 元/日、治療餐 250 元/日、婦女產後調理餐 300 元/日、軍人伙 102 元/日,另其他身份之膳食費支付標準,均依健保規範辦理。為方便陪病之家屬,本院亦開放陪病者供膳服務,如有需要請於訂餐時間向護理站之護理人員登記辦理。如需要請於訂餐(異動)時間向護理站之護理人員登記辦理。

  • 第二:依健保規定,以下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項目須由病人自費(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51 條):

一、依其他法令應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二、預防接種及其他由各級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三、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四、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五、指定醫師、特別護士及護理師。
六、血液。但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不在此限。
七、人體試驗。
八、日間住院。但精神病照護,不在此限。
九、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病房費差額。
十、病人交通、掛號、證明文件。
十一、義齒、義眼、眼鏡、助聽器、輪椅、拐杖及其他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
十二、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健保會審議,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診療服務及藥物。

  • 第三:住院醫療費用自行負擔金額:
    • 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第三十一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第六十一日以後,百分之三十。
    • 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第九十一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第一百八十日以後,百分之三十。
  • 第四:本院所提供全民健保不給付之醫療服務項目,本院均會事先告知病人,並獲得其書面同意。但緊急情況為治療所必須者,無法事先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不在此限。
  • 第五:若您無力負擔醫療費用,可向本院醫勤組社服室(電話:4799595轉326640、03-2622332)尋求醫療補助事宜。
  • 第六:病人住院期間各項費用於出院當日結算,病人接到繳款單後,請至 1 樓批掛櫃台繳付。自費或健保不給付病人醫療費用收費標準,依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辦理。
  • 第七:若您是健保身份入院,於診治醫師診斷可出院時,請配合辦理出院手續,經通知拒不出院者,依規定應自行負擔費用。
  • 第八:住院套房病房差額費用採日計,費用日數計算方式如下:入院當日不論何時住院,均以 1 日計算(以凌晨零時為界)。出院超過中午 12 時者,則當日費用以 1 日病房費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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